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陈X、曾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前妻曾XX生育一子一女即本案两被告,1985年4月18日,原告陈XX与曾XX离婚后,两被告随曾XX共同生活。原告单身居住至今,现原告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除农保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需子女赡养,故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0年4月起,被告陈X、曾X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陈XX生活费人民币100元,给付方法:每年集中给付一次;
二、2010年4月起,原告陈XX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除报销外),由被告陈X、曾X平均负担(每年底结算);
三、原告陈X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陈X、曾X平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