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A、李B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邢某某与季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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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某某与陆*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施*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与龚*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XX与顾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姜*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