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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A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A、李B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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