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赵某某、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沈*与张*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范*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甲与樊*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施*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甲与周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