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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赵某某、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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