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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沈某某诉被告陈**、邢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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