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施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朱**、朱**、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甲与石*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汤*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何*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某与袁*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某与陆*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施*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