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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施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朱**、朱**、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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