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何**、何**、何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目前的经济状况可以维持生活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甲与石*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汤*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某与倪*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某某与袁*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某与陆*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施*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茅某某与沈*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周*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