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某某与何*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何**、何**、何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目前的经济状况可以维持生活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