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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施*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甲、施*乙、施*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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