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甲、施*乙、施*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樊*甲与樊*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甲与石*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汤*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与何*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某与袁*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