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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龚*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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