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某某与施*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朱**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甲与周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某某与陆*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XX与顾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XX与朱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xx与杜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XX与张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