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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倪*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倪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2006年原告与妻子沈某某因感情不睦离婚后,为自己以后的赡养问题,原、被告于2007年3月27日经所在的上海市崇明县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约定原告的赡养由被告负责。因被告未尽赡养原告的义务,故涉诉。审理中,被告同意尽赡养义务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负担原告倪*某自2010年3月9日以后报销后的医药费(凭有效票据);

二、被告倪*补付原告倪*某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3月的六个月房租费(每月200元)计人民币1,200元,并承担原告倪*某自2010年4月以后的房租费;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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