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XX、沈XX诉被告宋X、曹XX、曹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沈XX与前夫宋XX(已故)生育一女即被告宋X。与原告曹XX再婚后,又生育二女即被告曹XX、曹XX。现两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需子女赡养,故涉讼。
本案经崇明县庙镇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室诉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0年4月起,被告宋X每月给付原告沈XX生活费人民币50元,被告曹XX、曹XX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曹XX、沈XX生活费人民币100元,给付方法:每季度首月集中给付一次;
二、原告曹XX日后产生的医药费(除报销外)由被告曹XX、曹XX平均负担,原告沈XX日后产生的医药费(除报销外)由被告宋X、曹XX、曹XX各承担三分之一(每年底结算);
三、原告曹XX、沈XX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由被告曹XX、曹XX平均负担;
四、原告曹XX、沈X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负担10元,被告宋X、曹XX、曹XX各负担1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