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汲*甲、崔*诉被告汲*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汲*甲、崔*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汲*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汲*甲、崔*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汲*甲、崔*撤回对被告汲*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汲*甲、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张**与张东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某与陆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魏*某、魏*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道三与闫传坤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徐**与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施*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彭*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