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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杨*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一生育有六个子女,原告一生劳苦,现在子女都成家立业。原告现已年满80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年老多病,原告的五个女儿都很孝道,都能尽赡养义务,唯独被告不愿意赡养老人,双方经村多次调解无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被告从23岁开始自己种地养家,直到40岁才找到对象,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原告连尿布都不给洗。后来,原告说手让菜板砸到了,当时被告对象就说带原告去张**院看,原告不愿意去。原告说养了被告18年,被告也养活她18年,被告不明白为什么原告可以给她的女儿带孩子,而不能给被告带孩子,所以被告不应该给原告赡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现有六个子女,其中五个女儿,一个儿子即被告杨*。被告结婚之前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年初,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家庭矛盾,被告不愿意赡养老人,双方经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赡养义务人的数量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每月给付原告刘*赡养费1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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