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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陈*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一生育有六个子女,现在原告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只有依靠子女生活。现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的病也不闻不问,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双方经村多次调解无效,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支付医疗费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包括被告陈*在内,原告徐*现有六个子女。2013年9月4日,原告因慢性肺病急性加重入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2253元,其中个人自付7351.8元。原告因与被告就医疗费和赡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效,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赡养义务人的数量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医疗费1225.3元。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徐*赡养费1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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