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李*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李*戊、李*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