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李*戊、李*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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