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秦*某、秦*某、秦*、秦*、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姚*与王**、王*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倪**、倪**、倪**、倪*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与沈*、沈*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杨**与王**、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赵**、赵**、赵**、赵**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李*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