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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秦*某、秦*某、秦*、秦*、秦*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秦*某、秦*某、秦*、秦*、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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