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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与王**、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杨*诉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杨*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生育六个子女。两原告现已90高龄,不能自理,且原告王**因病已卧床多年。为维护原告的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每人每月赡养费500元和护理费330元。

庭审中,原告又增加诉请:判令被告王*乙返还原告的土地6亩,并给付二十年的租金,每亩按600元计算,合计120000元;判令第一被告王*乙赔偿原告杨*拐杖一根。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辩称:原告老两口一直生活在单庄村,平时生活起居多数由我照顾,只是年事已高,我一人照顾不过来,想让其他兄弟姐妹分担一些才引起矛盾。我现在没有钱,赡养费二三百元还行,多了我付不起。我种二十年的地是事实,但我年年给老的粮食吃,也给王*丙送过粮食,愿意返还土地,但是具体的亩数不清楚。对于拐杖我不愿意赔偿,因为我和我家人都没有摔,但我愿意买一个给原告。

被告王*丙辩称:同意支付原告诉请的赡养费及护理费。

被告王*壬辩称:愿意支付并愿意赡养,同时王*乙所述都是其赡养不符合实际。

被告王*癸辩称:愿意支付并愿意赡养。

被告王**辩称:愿意支付并愿意赡养。

被告王*丑辩称:愿意支付并愿意赡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杨**夫妻,二人已近90高龄,共生育六名子女即被告某、王**、王**、王**、王**、王**。随着两原告的年龄增高,行动多有不便,且原告王**已瘫痪在床,需要更多照顾,但对于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六名子女产生纠纷,引发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户口簿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参照2013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9607元的标准,并考虑到原告王**、杨*已近90高龄且王**瘫痪在床需要照顾的事实,本院酌定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300元、护理费150元。原告诉请的赡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返还土地及给付租金,因原被告均未提供土地承包手续且原被告对土地面积存在分歧,故对该项诉请,本院暂不宜处理,可待原告收集证据后另案诉讼。关于原告杨*诉请的赔偿拐杖,原告主张系王*乙妻子将拐杖摔坏,而被告王*乙妻子并非本案被告,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王*乙愿意为其母亲购买一根拐杖,本院予以尊重。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充分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解决好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让二老安度晚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王**、王**、王**、王**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杨*赡养费300元、护理费150元,两项费用均从2014年9月份开始,每月5号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购买并交付给原告杨*拐杖一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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