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毛**、毛**、毛**、毛**、毛*戊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姚*与王**、王*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赵**、赵**、赵**、赵**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与秦*某、秦*某、秦*、秦*、秦*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倪**、倪**、倪**、倪*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黄*与陆**、陆**、陆**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杨**与王**、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某与陆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李*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