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姚*与王**、王*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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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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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李*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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