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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付根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凡付根诉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盐行诉终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凡付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凡付根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凡付根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本案起诉与以前的起诉不属于对同一事实和同一被告的重复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该案。

凡付根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称:凡付根2011年1月20日要求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答复。故请求:判令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凡付根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凡付*曾于2010年9月26日诉至该院,要求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暨行政赔偿,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凡付*要求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暨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后凡付*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民法院,江苏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凡付*于2011年5月20日再次起诉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暨行政赔偿,系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凡付*的起诉不予受理。

凡付根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凡付根仍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盐行监字第0001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凡付根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凡付*就同一事实已经于2010年9月26日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东**民法院提起过另案行政诉讼,该案已经东**民法院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行政判决,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凡付*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凡付*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凡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凡付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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