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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9月8日,无锡市南下塘153号魏**名下8.1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魏**偷偷签订合同,侵占房屋至今。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唐**不服江苏省公安厅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于2013年8月14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领导致信请求复核,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复核回信。唐**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1、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2、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事实和《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正确及时行政并对侵占巨额国有资产人魏**作出处理并把国有资产收回国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唐**不服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函》,要求江**安厅复核。2013年7月17日,江**安厅作出(2013)002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称:一、此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予受理。二、应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唐**不服该告知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领导去信请求复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唐**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唐**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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