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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如东县**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诉如东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如东养老保险中心)履行养老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通中行终字第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97年12月经批准退休,但至2001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前,再审申请人未能领取到养老金,没有证据证明应当由再审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承担该补发拖欠养老金的义务,故应由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补发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的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退休后的人员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2004年11月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补发1717.20元养老金时,却要求再审申请人必须先缴补发数额的20%(343.44元)给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审法院对如东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虚假证据未经认真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重新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补发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少补和漏补的养老金14809.9元。2、核实2000年是否调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3号《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如东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差额缴拨期间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和未参加统筹企业拖欠的养老金,由企业补发。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再审申请人周**所诉涉案养老金拖欠问题,是如东县在2001年1月前养老金实行差额缴拨(如东县系于2001年1月1日起对该县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下,因再审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拖欠造成的,故被申请人如东县养老保险中心并无向其支付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在自行代原所在企业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后,其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返还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2000年养老金是否调资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明确2000年本省退休职工养老金并未进行调整。同时,再审申请人认为如东养老保险中心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周**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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