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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3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人民法院未对本案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符合其要求获取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2、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就是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无批准机关及文号,亦与再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性质不同;3、二审法院没有对再审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处理,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向被申请人市国土局申请公开与其房屋相关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涉的政府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作为南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公开再审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u0026rdquo;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政府批准文件及文号,被申请人根据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具有政府审批意见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复印件作为附件寄送再审申请人。从所公开的该份《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的形式、内容来看,该份政府批准文件中虽未编制文号,但该份呈报表上所记载的信息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记载的相关信息一致并能相互对应。该份政府批准文件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公开的信息的形式、内容不真实、不是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复议机关责令其作出答复的期限,确实在时限上存在不当之处。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其制作或获取并客观存在的信息,至于该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系另一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形式,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针对再审申请人于本案二审期间所提出的回避申请,二审法院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处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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