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宝应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被上诉人宝应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应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扬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赵**出生于1943年8月4日,于1975年4月被鲁垛镇(公社)人民政府招聘为鲁垛镇电影放映员,于1989年5月20日经考核批准为合格电影放映人员,于1992年被确认具备电影助理技师任职资格,于1995年被确认具备放映技师任职资格。2000年4月在鲁垛镇影剧院以一次性退职结算的方式退休,领取了职工退职一次性工资补贴3000元,并按约定自领取上述一次性工资补贴后,不再具有该影剧院职工身份。2012年,国家**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联合制定出台广*(2012)4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3年2月7日,江苏**电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政厅联合印发苏**(2013)24号文件,根据广*(2012)47号文件精神,规定”对一直从事放映工作,或从事放映工作30年(含)以上,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各地政府可根据其从事农村电影工作的年限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并建立健全生活补助正常增长机制。生活补助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渠道,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赵**认为,宝应县政府未能依照广*(2012)47号文件和苏**(2013)24号文件的上述规定,落实其养老待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宝应县政府按照广*(2012)47号文件及苏**(2013)24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向赵**发放养老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系农村老电影放映员,其提出的要求判令宝应县政府按照广*(2012)47号文件及苏广*(2013)2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向赵**发放养老金,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特殊群体提出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赵**提起的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赵**提起的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一审法院忽略调解程序,造成断案不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宝应县政府未书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上诉人赵**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于1975年4月被鲁垛镇(公社)人民政府招聘为鲁垛镇电影放映员,其提出的要求判令宝应县政府向其发放养老金,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特殊群体提出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赵**提起的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