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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如皋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迟至2014年3月28日才作出行政裁定,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2、二审法院不准许倪**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系非法剥夺申请人的委托权;3、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为由,裁定按申请人撤回上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如皋市住建局按照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王**已经到庭参加二审诉讼活动,但在审判长宣布u0026ldquo;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庭审尚未结束请当事人不要离开u0026rdquo;后,径直离开法庭;且在法院大门口被法警追上并劝说后,仍拒绝回到法庭。因此,可以确认王**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事实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按王**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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