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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泰州凤**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泰**迁办)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泰中行终字第00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对涉案土地征收批准行为已被国**国复(2013)56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违法,且该地块在2009年已经被征为国有,不适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规定。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亦被确认违法,故泰征拆通字(2010)第7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涉案《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国复(2013)56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省政府苏*地(2009)250号批复中征收高桥村12.4415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程序违法,但认为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泰州市征迁办依据当时适用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作出涉案《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因该办法并未要求拆迁人申领《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时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王**以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被确认违法,主张《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泰州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公司)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提交的银行存款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拆迁过程中其安置房、周转房都得到及时落实,现除王**一户外,其余被拆迁户均已安置完毕。本院审理中,经协调,泰州市征迁办和凤**公司给予王**优惠安置方案,已充分保障了王**户的合法权益,因王**不接受而协调未成。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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