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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因诉射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以射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8日,射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县直机关大院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办法》,拟对陈**的房屋予以征收。陈**没有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射阳县人民政府通过射阳县公安局对陈**原男朋友蔡**(公安干警)停止公职,进学习班学习等方法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在逼迫未果的情况下,对陈**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陈**认为射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1.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2.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胁迫行为;3.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公平行为;4.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1.确认射阳县人民政府与陈**签订的《射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为违法;2.要求射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对陈**拆迁的房屋予以公平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陈**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应进行实体审查;2.本案系针对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射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系射阳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与陈**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陈**于2015年6月23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书违法,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系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故陈**关于本案起诉期限应为20年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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