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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诉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国土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14)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无锡中院(2014)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无锡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并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无**土局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责。关于u0026ldquo;锡沪路南、锡东大道西地块基础设施开发整理项目u0026rdquo;,无**土局依程序申报建设用地。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日作出《关于批准无锡市锡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第1批次(2010年度)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无锡市申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第1批次(2010年度)实施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方案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中包含涉案项目用地。其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无**土局组织实施。申请人黄**的房屋所在土地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范围。有关部门为黄**户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黄**认为安置补偿的权益未获充分保障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应当依法及时腾房交出土地。申请人黄**拖延交地的行为事实上阻挠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无**土局在对黄**作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催告后,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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