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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沭阳县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宿中行终字第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于1998年10月至沭**头中学工作,因为《沭阳县劳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介绍信》中缺少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导致再审申请人未能按照国家政策调资。2、再审申请人根据《沭阳县劳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介绍信》被照顾安排在沭**头中学工作,由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工资,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有编制。3、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增资手续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不办理,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取得事业单位编制,应由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构批准,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应当是经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主张被申请人沭阳县人社局应当按照事业在编人员待遇为其办理增资手续,应当提供其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据,但是陈**提供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沭阳县劳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介绍信》以及《沭阳**员会工人介绍信》中均没有人事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故不能证明其经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构批准取得事业单位编制。陈**提供的原沭**委副书记陈**出具的《证明》以及沭**头中学呈送原沭阳县人事局《关于解决陈**增资问题报告》表明陈**参加工作时原沭阳县人事局未给其进编,其编制问题有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陈**于1998年10月到沭**头中学工作,其已经与沭**头中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沭阳县人社局没有确定陈**工资数额的法定职权。陈**要求沭阳县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职工待遇为其办理调资手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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