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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尤其佳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尤其佳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尤其佳一家关于要求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及江**物局退还在文革中查抄尤其佳一家收藏的字画信访一案,十几年来,一直不断地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明确诉求。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作出退还决定并责令南通市**出版局向江**物局提出u0026ldquo;报批u0026rdquo;报告,但江**物局一直未予u0026ldquo;批复u0026rdquo;。尤其佳针对江**物局不作为一事,多次向其提出申请、申诉,但一直未有结论。为此,尤其佳于2014年5月27日向江苏省省长信箱投送信访材料。2014年7月31日,江**化厅作出u0026ldquo;反映问题收悉u0026rdquo;的回复,并承诺u0026ldquo;根据信访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将对你的信访事项开展核实工作,核实结果会尽快向你反馈u0026rdquo;。收到该u0026ldquo;回复u0026rdquo;后,针对江**化厅回复函中认为u0026ldquo;反映的问题复杂,时间跨度长u0026rdquo;的事实,尤其佳依据《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向江**化厅寄交u0026ldquo;关于对江**化厅回复意见的回复意见兼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u0026rdquo;,但至今未得到反馈、回复及处理。尤其佳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行为违法,并造成尤其佳较大的损失。故请求:1、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不依法对尤其佳提出的信访事项和申请予以处理及回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对尤其佳于2014年5月27日向其提交的信访事项及2014年8月30日提出的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予以处理并向尤其佳回复;3、诉讼费用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尤其佳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尤其佳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尤其佳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尤其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文化厅对尤其佳的举行听证会和回复意见的申请事项未予回复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尤其佳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江**化厅对其信访事项未进行处理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尤其佳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尤其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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