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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如皋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诉如皋市民政局不履行发放军人配偶生活补助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1、朱**丈夫系复员军人,朱**依法享受军人配偶生活补助金,如皋市民政局核定标准后,如皋市郭园镇人民政府扣发朱**军人配偶生活补助金违法。2、朱**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如皋市民政局不为其颁发定期抚恤金违法。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u0026times;u0026times;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根据该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一是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二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u0026times;u0026times;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本案中,朱**的丈夫陈**生前有工作单位,不属于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范围。陈**去世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规定给朱**按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供养金),该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即属于朱**的固定收入。由于朱**领取的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皋市民政局予以补足差额符合上述规定。朱**的丈夫陈**复员四十多年后病故,朱**并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亦非病故军人遗属,故其依据2011年8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如皋市民政局为其发放定期抚恤金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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