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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赖**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终字第00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赖**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赖**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应该依法提供1994年12月16日刘**户籍迁出的离婚依据。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信息公开的诉求,没有5年最高诉讼时效限制。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赖**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为刘**办理了自游府新村3迁出的登记事项,写明1994年12月16日因离婚迁出鸡鸣山庄,事实上当时其与刘**系合法夫妻,并未离婚。故请求:判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供刘**户籍迁出的离婚依据,并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户籍迁移登记行为发生于1994年12月,赖**至2013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5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该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赖**的起诉不予受理。

赖**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赖**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供刘**户籍迁出理由为离婚的依据材料,并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拒绝公开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赖**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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