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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全与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全因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2014年8月21日,孟*全以盐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2010年9月11日,原大**团地块拆迁指挥部在《关于原大**团地块拆迁情况公告》称:对86户中大部分拆迁户提出原地安置的意见在政府没有政策的原则下,拟采用团购的方案来满足大多数拆迁户的愿望,但至今盐城市人民政府没有兑现团购承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兑现团购承诺,让孟*全及86户拆迁户搬迁到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为86户拆迁户而改建的4幢多屋楼中并补偿孟*全的经济损失1200元;2、盐城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孟*全所诉不是盐城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孟*全的起诉不予受理。

孟*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大圣小区86户拆迁即原大**团地块拆迁改造,是盐城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孟**诉请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兑现团购承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孟**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孟**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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