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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东台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夏**因诉东台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2014年9月11日,夏**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夏**住房被违法拆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东台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超越批准征地范围及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权东台市城**展有限公司与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夏**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夏**的起诉不予受理。

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本案请求确认东台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超越批准征地范围及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权东台市城**展有限公司与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行为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夏**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夏**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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