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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政治行政补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伏政治诉徐州市**管理委员会、徐州市**管理委员会大庙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苏行诉终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伏政治申请再审称,原审以申请人起诉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6月17日,伏政治以徐州市**管理委员会、徐州市**管理委员会大庙镇人民政府(简称大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伏政治称,2007年,其在大湖村投资150多万元兴建以水产、生猪、果林为主的综合性人工养殖场。2008年,因高铁建设,大庙镇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偷拆,并只支付1.8万元补偿款。在其多次向上级反映的情况下,徐州**开发区拆迁办及大庙镇人民政府指定评估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与大庙镇人民政府恶意串通,违法评估,损害其利益,且该评估机构没有资质。大庙镇人民政府没有根据等效替代原则按照原用途进行全额补偿。其经营的养殖场北部被拆除后,南部水电路灭失致其无法经营。之后,大庙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与其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了附着物现场测量、评估等。由于大庙镇人民政府要求评估机构降低评估结果,致使评估未能继续进行。徐州市**管理委员会、大庙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征收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撤销原补偿协议,重新进行司法评估;履行未及时足额支付迁移费及补偿款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451.7万元;补偿养殖场南部损失71.44万元;履行养殖场地上附着物一次性20%的损失;返还养殖场变卖的附着物款30万元。

另查明,伏政治系个人独资企业徐州**种植场的投资人。徐州市故黄河**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庙镇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赔偿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2)徐行初字第00003行政裁定,驳回徐州**种植场的起诉。徐州**种植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苏行终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生效裁定认为,伏政治与大庙**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后,将其承包的28亩土地分为南北两部分转包他人,考虑到征地拆迁一直由他人占有、管理和使用。征地拆迁后,伏政治就北部承包土地与大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据此,徐州**种植场就涉案北部土地附着物征用补偿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3)苏行终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业已认定徐州**种植场就涉案北部土地附着物征用补偿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伏政治再次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标的相同的行政诉讼,实质上属于重复诉讼。同时,因本案所涉南部承包土地至今未经征用,伏政治亦未实际管理使用,其提出补偿南部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等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对伏政治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伏政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伏政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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