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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祝年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祝年因诉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如东县信访局不服信访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通中行诉终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余祝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有关规定,驳回余祝年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依法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余**以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如东县信访局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如东县信访局接到上级信访部门转送的余**不服如东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事项后,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连续四次将不服如东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转送给无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作出了违法的处理决定。如东县信访局和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超越和滥用职权,作出不受理余**信访的处理决定,侵害了余**的信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余**同志网上投诉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余**同志反映相关房屋纠纷问题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关于余**同志信访事项告知书》、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余**同志因文革期间遭关押迫害要求给予30万元经济补偿相关问题信访事项告知书》,并责令如东县信访局将有关信访事项转送给如东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对余祝年作出的四份信访事项告知书,对余祝年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如东县信访局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将余祝年信访事项转交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承办,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同样对余祝年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该院不予受理余祝年对如东县信访局、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之规定,该院裁定对余祝年的起诉不予受理。

余祝年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余祝年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通中行诉监字第0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余祝年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余祝年因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余祝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余祝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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