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赵**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南京市**安置办公室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南京市五塘广场网点房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信息,逾期未收到答复。因上诉人收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列明的拆迁实施单位是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但从网站上查询得知的名称是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二者实际是行使同一个政府职能的机构,故起诉要求南京市**置办公室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一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南京市鼓楼区征收安置办公室成立后承继原南京市**安置办公室的职能,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系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