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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其他(公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诉初字第1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在被拘留期间被实施了戴*的行为,因该行为是南京市拘留所对上诉人实施的监管行为,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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