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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对侵害人张**的相关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上诉人为残疾人,应对张**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张**进行治安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张**发生纠纷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已对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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