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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因诉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徐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终字第0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企业破产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退养费,同原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而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并未领取退养费及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原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未终止,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并将再审申请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本案再审申请人苏**在原所属单位徐**瓶厂2002年破产后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161103元。按照当时的政策和当地人社部门的核准意见,应当认定苏**与原用人单位徐**瓶厂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苏**要求按照老工伤人员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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