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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安庭、丰安庭因诉被申请人阜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与阜宁县公安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盐行终字第0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丰安庭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人民法院及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其属于制止打架的拉架,并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和行为;2、一、二审人民法院及被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阜宁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均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阜宁县公安局具有在其辖区内实施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丰**殴打第三人严**,有丰**、张**、严**等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阜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丰**认为其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和行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丰安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丰安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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