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行政许可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因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苏州市住建局)拆迁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5)苏行诉监字第0012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包括了刘**拥有的房屋。在该房屋被拆除之前,拆迁许可证的有效与否与刘**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苏*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已经被(2013)姑苏行初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苏州市住建局同意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与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刘**以苏州市住建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在(2013)姑苏行初字第006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获悉,苏州市住建局同意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刘**认为苏州**备中心不是建设用地单位,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延期行为违法。故请求:确认苏州市住建局2013年4月17日同意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住建局已于2013年3月29日依据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针对与刘**权属有关的房屋作出了苏*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苏州市住建局同意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已与刘**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的起诉无原告主体资格。经该院释明,刘**坚持起诉。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作出(2014)姑苏行诉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刘**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苏州市住建局作出苏*拆许字(2009)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9年10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嗣后,苏州市住建局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分别予以延期。

2013年3月11日,苏州**备中心因未与刘**等人就苏州市姑苏区金石街34号6幢101室房屋拆迁事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向苏州市住建局申请裁决。苏州市住建局于2013年作出苏建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刘**等人不服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13年7月19日维持了苏州市住建局作出的苏建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2013年8月28日,刘**等人因不服案涉苏建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向苏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3)姑苏行初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苏州市住建局作出的苏建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并责令苏州市住建局依法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刘**等人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载明未对涉案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延期等前置行为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刘**对苏州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许可及其延期许可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生效的(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20号行政判决对涉案苏建房裁(2013)第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予以撤销,且判决明确未对涉案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延期等前置行为进行审查。故刘**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刘**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行诉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