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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本院收到张*的行政起诉状。张*称,200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下级南通市人民政府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街小学及周边地块》拆迁工作打包给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后。从2009年5月22日起,起诉人一家就被打出门,因无处可住,政府又不安置,只能租住在外。2012年开始,政府就不准房东租房给我家居住,我多次向南通市**办公室反映无效。起诉人认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利用社会无业人员将起诉人一家打出家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基层政府多次不准起诉人租房生存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接到起诉人的举报信后,没有查处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责令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起诉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向江苏省人民政府邮寄举报信的行为属信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张*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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