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本院收到张*的行政起诉状。张*称,2009年5月12日、14日、22日、2013年12月18日,南通中**限公司老总王**带领一帮人打坏我家的门,强行拿走家中财物并对起诉人夫妻两人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2014年7月8日,起诉人向南通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反应要求查处至今未有答复,使起诉人至今无家可归。起诉人认为,江**安厅的下属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与南通**东派出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有查处结果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其次,为何打人者可以在江**安厅的下属部门南通**东派出所内限制起诉人的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查处江**安厅对起诉人报警后的警情不处理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起诉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向江**安厅邮寄举报信的行为属信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张*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