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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等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万**、周**、潘**、肖*、孙**(以下简称张**等6人)因诉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初字第0025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终字第00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等六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依据”李**案”认定事实错误,”李**案”不应作为本案裁判适用的依据,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清浦区政府根据淮安市2013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文庙三期城市更新项目,并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了浦房征字(2013)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00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文庙三期项目文渠河以北段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张**等六人不服该公告,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5月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淮行复字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00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张**等六人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李**诉清浦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李**于2014年4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清浦区政府作出的《002号房屋征收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2014年6月5日,江苏省**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淮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认为文庙三期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清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要求确认《002号房屋征收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江苏省**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前,该院已经对”李**案”作出淮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且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该生效判决认定《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而本案诉讼标的与”李**案”诉讼标的相同,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淮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等六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张**等六人申请再审称”李**案判决”程序违法,不应当作为本案裁判适用的依据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张**等六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万**、周**、潘**、肖*、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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