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徐*胜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胜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12月,上诉人收到南京市秦**会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五老**救助中心)出具的取消上诉人家庭低保待遇的通知书,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向南京市秦**政局(以下简称秦**政局)提出申诉。2014年3月26日秦**政局对上诉人的申诉作出答复:认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五老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老村街道)作出停发低保待遇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因此对五老村街道和秦**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五老**救助中心作出的违法决定,但秦**院(2014)秦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却认定系秦**政局作出的停发决定,该行政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上诉人认为自2014年1月后,上诉人家庭水电气已恢复正常消费状态,符合低保条件,故于2014年7月16日重新向秦**政局申请恢复低保待遇,但秦**政局拒绝书面答复,上诉人遂起诉要求确认秦**政局拒绝书面答复恢复上诉人低保待遇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上诉人书面答复。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徐**曾将秦淮区民政局作为被告、五老村街道作为第三人向秦**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3年12月20日,五老**救助中心告知其低保待遇从2014年1月起取消,其向秦淮区民政局申诉,秦淮区民政局维持原决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秦淮区民政局作出的停发其低保待遇的决定。秦**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秦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徐**要求撤销秦淮区民政局作出的停发低保金决定的诉讼请求。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徐**不服秦淮区民政局作出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未按相关规定先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宁行终字第292号行政裁定,撤销(2014)秦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徐**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未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