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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胜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胜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及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答复或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即未履行也未予答复的证据材料。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其曾经向南京市**道办事处提交过相关申请。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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