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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市江*区规划局作出的江*规函(2014)55号《关于对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原西解村村民赵**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已实际影响到上诉人对房屋的实体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复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规划局根据法定职责对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发函作出(2014)55号《关于对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原西解村村民赵**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该行为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由于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将该复函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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