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家路、王**、王**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家路、王**、王**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母子三人的户口迁入是符合政府政策规定的,六合**办事处在拆迁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以上诉人母子三人2002年拿过安置房补贴金为由,否认上诉人居住在自己家的现实,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直接解决争议矛盾.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由王**与长芦街**置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现其在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