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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军民、杨**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南京**宁分局根据法定职责对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的发函作出江宁规函(2014)67号《关于对淳化街道骆家渡村杨**、杨**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该行为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由于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将该复函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5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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