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起诉南京**安分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李*请求法院对本案开庭进行实体司法审查;确认胡**2009年9月26日对起诉人作出的南京市公安局字(2009)第647号拘留证违法;判决胡**滥用职权;判决南京**安分局赔偿起诉人120000元和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请是要求确认2009年9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其作出的(2009)第647号拘留证违法等,该拘留证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王*、张*对犯罪嫌疑人李*执行拘留”。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起诉人李*的拘留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人李*对南京**安分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